司法覆核│外婆擁物業家人被限申公屋 外孫女申覆核質疑懲罰過嚴

社會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5 小時前

最後更新: 5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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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與家人同住公屋,2023年申請重新輪候公屋,外婆去世後,屋邨辦事處發現其擁有唐樓物業,房委會以沒有申報擁有物業為由,向戶籍上家庭成員發出終止租約及遷出通知書,家庭成員之一的外孫女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對外婆擁有物業並不知情,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更被限制申請公屋5年,質疑懲罰太過嚴苛,要求法庭聲明有關限制決定違憲及撤銷決定。

申請人洪思恩,建議答辯人房屋委員會。

入稟狀指,1984年9月,申請人的外婆、外公、母親及舅父獲編配沙田新翠邨一單位,申請人翌年出生,並於1996年與父親及胞弟加入戶籍。其間不同家庭成員因不同原因而被刪除戶籍,戶籍家庭成員只餘下外婆、舅父、申請人及胞弟。申請人期間曾因工作及學業逗留在外國,至2018年回港與外婆同住,直至外婆於2023年11月去世。

入稟狀續指,外婆於2015年7月申請重新輪候公屋,並於2023年9月獲批公屋單位,同年11月外婆去世。屋邨辦事處公務資源分組發現外婆及外公聯名持有太子白楊街一唐樓單位,房委會基於沒有申報擁有住宅物業,於2024年2月向其他家庭成員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並凍結申請公屋5年,以及獲編配公屋時,不會獲編配地理位置、樓齡及樓層優於上址之單位。

申請人質疑有關限制對申請人及其成年家人屬終生懲罰,懲罰十分嚴苛,並指有關限制下,虛報戶籍租戶的家庭成員均無法作出反駁的假定,即均有參與虛報的行為。申請人強調外婆是文盲,申請人屬傳統家庭,不會問長輩的資產事宜,直至房委會作出決定,申請人方知道有關事件。

入稟狀指出,有關決定及限制過於嚴苛,令申請人及其家人終生無法獲批更好的公屋,導致申請人承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根據房委會的富戶政策,任何作出虛假的租客或成年的家庭成員均會被終止租約及凍結5年,申請人認為政策沒有考慮特殊情況或個別個案的因素,只要出現遺漏申報,租戶及其他戶籍成員必須遷出及牽連家人被凍結限制申請5年。申請人要求法庭聲明房委會所施加之限制違憲,以及要求撤銷有關限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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